裁判文书详情

崔来家与重庆第**烟台分公司、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重庆第**烟台分公司、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重庆第**烟台分公司、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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