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与高密**绣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Ⅰ-7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郭**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肖**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聂**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冯**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