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张*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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