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杜*与被执行人蔡*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灵*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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