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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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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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程**、李**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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