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程*及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刘*于2015年3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刘*起诉的程*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