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杜**与蔡**追偿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劳务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劳务报酬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常小*与侯*安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限公司劳务报酬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王**与被执行人薛*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豆敏伟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道银诉被告朱**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郭*与被告**限公司、魏**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种森林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