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薛*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部分款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