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石道银诉被告朱**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道银诉被告朱*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道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