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道银诉被告朱*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道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常小*与侯*安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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