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