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与被告*限公司、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郭*、郭*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郭*、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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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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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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