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亓世洪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王**与被执行人薛*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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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梦诉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