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诉被告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建房协议书,原告以185元/平米,承包了被告的房屋8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2013年12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下余17000元,经过协商原告让3000元,被告欠14000元,等北屋完活付清。可是被告不讲诚信,活完工后拒付余款,虽经多次催要,但至今无果,无奈,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款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答辩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建房施工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被反诉人)在木工、钢筋工、梁*等做到保质保量;工程价格及计算方法:工程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185元计算。双方按此建筑价格计算,竣工后被反诉人应得工程款53747元,反诉人已经支付给被反诉人工程款46000元,两者相减,下余工程款7474元。怎么能说成还欠14000元呢?根据建房施工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被反诉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反诉人却违反上述约定和国家建筑质量法律法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大梁倒偏12厘米;桃梁和圈梁都倒空,劝其纠正,置若罔闻;地坪全裂缝;房顶多处漏雨。以上房屋质量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重大瑕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反诉人拥有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可依被反诉人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拒付工程价款(实际上反诉人已经支付给被反诉人工程款46000元),同时由于因房屋质量重大瑕疵(实际上已不可修复)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反诉人应予以赔偿;因房屋未完工,孩子又需要结婚用房,无奈,反诉人只好自己买料找人修房顶,修复房屋瑕疵两项共花去887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以及修复费用合计30000元。综上,反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房屋质量重大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反诉被告王*辩称:我与李*2013年9月22号签订盖房协议书:以每平方米185元计算人工费,在施工过程中李*百般刁难,使工程进展特别不顺,我与工人忍气吞声的把工程以最好的质量要求给他干完,他说的那些瑕疵根本不存在,有房屋可证。剩余一点地坪,李*以天冷为由让我停工(其实天气非常暖和),他的目的是快过年了,不想付给工人工资。我于12月28日早上去找李*要工钱,我把总共面积和人工费的计算清单62000元给他看,在这之前他付了4万元工费,还余22000元,他对人工费没有意见,他说过了春节再给你,现在没有钱。我苦苦相求,工人都等发工资呢,他说我回家先给你拿5000元先过春节,剩余17000过了年再给你,我说你给写个欠条吧,他说工程活没有干完,毛病怎么说?我说你看吧,他说扣我3000元两清,毛病也不说了。我没有办法就答应了,他给我写了14000元欠条给我。就是房屋有毛病也和我没有关系(其实没有毛病)。他回家去拿钱,我没有想到,他过一会回来说家里没有钱,等过了年再说。他如此不讲信用,我非常难过的回家了。过了春节,我找工人把地坪给他做完了,跟他要钱,要了几次,他才给了我5000元,总共45000元。双方并无异议,证据确凿,建房协议书、欠条、房屋面积为证。我多次索要欠款无果,故经过法律途径讨要工人的血汗钱。而被告李*反诉称房屋有瑕疵,而达到不付欠款的目的。李*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盼人民法院给工人一个满意的裁判。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王*要求被告李*给付劳动报酬款14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求是否应予支持。2、反诉原告李*要求反诉被告王*赔偿房屋质量瑕疵损失3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

原告王*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2、李*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尚***(王*)工人工资款14000元的事实。3、建房协议书1份,证明李*的居民楼工程建筑发包给了王*负责的郭屯建筑队,约定了工程概况,双方责任、工程价格及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定金1000元。协议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4、房屋面积清单1份。原告依据上述证据认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李*为支持自己的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房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的约定,及被反诉人违约。2、原告出具的收条4张,证明已支付给劳务款45000元,加上协议时的定金1000元,共计款46000元。3、证人证言(姜*,张*)证明李*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另请工匠修复支出费用4500元。4、照片19张,证明房屋、地坪、房顶有瑕疵。依据被告的申请,证人姜*、张*到庭作证。姜*当庭作证,证明李*的房顶因漏雨,2014年农历8月26日找我组织民工给修的,劳务费为4500元。13名农民工共干了两天半。张*当庭证明,李*的房子漏雨,去年块种麦时修的,自己是参与修理的民工。李*依据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认为,王*为自己建造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房顶漏雨另雇民工工匠修理已支付劳务费4500元。自己的反诉请求有事实依据,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被告(反诉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欠条是李*签字,真实性无异议。欠条中所附的北屋干完活地面做完,完工付清对此有异议,原告地面没有做完,北屋未干完,证明原告没有把工程做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方式有异议,实际建筑面积应为275.2平米,对协议书、原告身份证无异议。原告(反诉被告)对上述质证意见不认同,说天还不太冷,李*让停工。通过计算后李*才出具的欠条。打欠条时,已扣款3000元,作为尾活及其他小毛病的补偿。王*对李*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质证意见是:当时找李*要钱时扣了我3000元,什么都不让我问了。当时我建议让李*铺塑料布,他不让,瓦也有质量问题,水泥也有问题。他应当提供质检报告。证人证的事实不清楚,修房子3-5个人即可,10多个人有点多。下雨我也去了,没有漏雨,李*说下的雨小。李*对王*的上述质证意见有异议,说当时房顶漏水,与王*联系修理事宜,王*说他没有人,你想修你找人。本院确认王*身份证、李*身份证、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王*签字的收款条(1-4张)、张*签字的收款条(1张)、李*出具签名的欠条、为有效证据,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反诉,采信上述有效证据,参考其他证据、证人证言和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系郭屯建筑队负责人,由其组织农民工工匠对周边乡镇承建民居楼工程活,提供劳力及技术,获取劳务报酬。李*与王*于2013年9月22日双方签订建房协议书。李*将自己的住宅楼工程以每平方米劳务费185元价格承包给王*负责的郭屯建筑队,双方约定了建房的具体事宜。王*带领民工施工队按协议要求为李*居民楼工程施工,现已竣工,交付李*使用。李*尚欠王*工人工资款14000元。经王*多次索要无果,诉讼来院。诉求被告李*偿付所欠的劳务费14000元。诉讼过程中,李*以王*为其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存在重大瑕疵为由,反诉请求王*赔偿经济损失及修复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双方劳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有据证明,被告李*依法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律义务。原告诉求被告李*偿还劳务费欠款14000元,应予支持,在建房协议签订时,李*已交订金1000元。在债务清偿中应予冲抵扣除。被告李*反诉请求,其事实理由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报告为据,方可认定。其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同上,也应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依法评估作出结论与报告为据,方可认定。故此李*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反诉原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反诉被告)劳务报酬欠款13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由李*负担。李*反诉费275元,由其自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