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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森林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种森林诉被告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种森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缓缴),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种森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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