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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高**茶叶坪煤矿与裴**,胡**等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奉节*司茶叶坪煤矿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奉节*司茶叶坪煤矿于2015年8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奉*有限**坪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奉节县*有限公司茶*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奉*有限公司茶叶坪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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