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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金**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杨*于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0日在金*司上班,但工作期间金*司从未支付高温补贴,本案存在存在时效中断,并未过时效。原判未支持该项福利待遇错误。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金*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1日解除,杨*于2014年1月23日就本案申请仲裁。在此之前,杨*并未就本案主张的高温补贴申请过仲裁。杨*于2012年3月28日申请仲裁的主张并不包括高温补贴,就其他款项申请仲裁的事实并不构成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中,因杨*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就高温补贴向金*司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金*司同意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杨*对于本案仲裁时效中断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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