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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与苏文礼,苏**,黄**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苏*、黄*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被告苏*,被告苏*、黄*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共62940元。

2、劳动仲裁结果: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关于苏*全死亡抚恤待遇共62944.95元。

3、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索赔的死亡抚恤待遇62940元于法不合,按33406.2元计算才合理合法。

4、办理社会保险的期限及险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仲裁裁决书(佛*劳人仲案字(2015)68号)1份,证明双方经过了劳动仲裁;

3、尚城名筑管理处员工工资发放表12份(2014年1-12月),证明苏*全在原告处工作期间2014年的实际工资;

4、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苏*存在劳动关系。

经质证,被告苏*、苏*、黄*对证据1、2、3、4均没有异议。

二、被告苏*、苏*、黄*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明2份,证明三被告与苏*的关系。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苏*全于2011年4月1日入职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2月10日,苏*全因病死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本案中,原告未为苏*全办理社会保险。死者苏*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黄*、儿子苏*、儿子苏*。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向被告苏*、苏*、黄*支付苏*全的死亡抚恤待遇共62944.95元(4196.33元/月(佛山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个月+6个月+6个月)]。

裁判结果

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苏*、黄*支付苏*的死亡抚恤待遇62944.9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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