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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原是被告数十年的老员工,并于2002年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6月被告当届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已购公有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并上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录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我当时是在册员工,可以享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但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表示我已不是在职职工,不具备2013年11月第十三届职代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的《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办法》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资格,不能享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被告该做法明显属于剥夺了下岗工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支付我房差补贴40306.7元,及支付从2000年6月至起诉时止按国*行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企业公有住房房差货币补贴发放的问题,而公有住房房差货币补贴属于企业内部自由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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