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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张家界武**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张家界武陵源龙园山庄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喻*诉称,原告于1995年进入被告单位从事服务工作,多年来被告一直不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不给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因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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