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新邵金三角医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聂*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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