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张**、张**、张**诉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张*、张*、张*英诉被告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张*、张*、张*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张*、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原告邹*、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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