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张*、张*、张*英诉被告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张*、张*、张*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张*、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原告邹*、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