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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株州宏利德**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株州宏利*滋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邓*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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