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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连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严*连诉被告湖南省邵阳*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2015年5月12日,原告严*连以该案需要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以该案需要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严*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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