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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广州**合会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广州*合会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2007年11月达到退休年龄而办理退休,并自此领取社保退休待遇。

王*在原审中诉称:王*是广州*联合会、广州*合会、广州*协会(以下简称“三会”)的原专职工作人员,于2005年根据相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三会”是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及工资待遇均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2009年12月21日起,广州*合会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关于实行“三会”社保退休人员固封补贴的通知》,擅自固定“三会”社保退休人员按政策在单位领取的工资待遇,拒不执行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政策,并克扣王*工资待遇。故王*起诉请求判令广州*合会立刻支付自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共44个月的工资待遇120516元,并加付按王*被克扣的44个月工资待遇(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九十计算赔偿金108464.4元,广州*合会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王*主张的工资待遇发生于2011年1月,属于王*退休待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即使如王*所诉,其属于被告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王*所诉的工资也不属于上述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广州*合会克扣王*于2011年1月的经济待遇,侵害了王*的合法权利,原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广州*合会向王*支付被克扣的2011年2月至2014年10月共45个月的经济待遇123255元;2、广州*合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广州*合会二审辩称:同意原审裁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主张的工资待遇属于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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