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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伍**、伍**与云浮市云城**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伍*、伍*因与被上诉人云浮市*管理中心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伍来是三名原告伍*、伍*、伍*的父亲。伍来于1953年由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原云浮*管理所工作,1983年离休,离休前原职务是干部。伍来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配偶刘*于2015年3月因病去世。

被告云浮市*管理中心是事业法人。伍*基因其父亲伍*住房化分配待遇、离休干部护理费待遇、抚恤费待遇等问题,于2009年11月向云城区信访局信访反映诉求。云城区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转由云浮市*管理中心调处。云浮市*管理中心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关于伍*基要求落实其父伍*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认为原云浮县粮食局分别在1984、1985年共支付2000元住房修建补助费给伍*,伍*已享受了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待遇,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待遇。伍*基不服,向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云城区人民政府经复查维持了云浮市*管理中心作出的答复意见。伍*基再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核,云浮市人民政府经复核,认为原云浮县粮食局向伍*发放2000元不应认定为回农村安置住房修建补助费,应属于“民建公助”的范畴,认为引用政策不恰当,遂退回云城区人民政府重新复查。云城区人民政府又将信访事项重新退回云浮市*管理中心重新答复。

云浮市*管理中心根据重新答复的要求,于2010年9月22日作出《关于对伍*同志要求落实其父伍*(已故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认为原云浮县粮食局向**同志发放了2000元补助属于“民建公助”范畴,根据《云浮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第二条的规定,伍*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不能再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云浮市*管理中心重新作出上述答复后,经云城区人民政府复查、云浮市人民政府复核,均予以维持,该信访事项于2011年2月信访终结。

2014年4月28日,伍来配偶刘*、伍*向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所申请事项已超过劳动仲裁1年受理时效为由,于2014年5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云区劳人仲案不字(2014)001号),并告知刘*、伍*若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庭审中,伍*声称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曾向云*民法院、云浮*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2014年5月15日,伍来配偶刘*以及伍*、伍*、伍*因不服云浮市*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伍*同志要求落实其父伍来(已故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不服,向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云城区人民政府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遂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云区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伍*、伍*、伍*认为,云浮市*管理中心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向伍来支付住房补贴,其行为构成侵权,遂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浮市*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340906元给其。

原审认定以上事实,有伍来离休荣誉证、复员军人证明、伍*、伍*、伍*的身份证、云城*居委会证明、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派出所证明、《关于伍*要求落实其父伍来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关于对伍*同志要求落实其父伍来(已故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问题的调查处理复查意见》、《关于退回云城区伍*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对伍*同志要求落实其父伍来(已故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关于对伍*同志要求落实其父伍来(已故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待遇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复查意见》、《关于伍*信访问题的复核意见》、云区劳人仲案不字(2014)0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云区府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云浮市*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伍*、伍*、伍*的父亲伍*生前是云浮市*管理中心的离休干部。伍*、伍*、伍*认为根据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其父亲伍*应当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并要求云浮市*管理中心支付住房补贴,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性质为人事争议。*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1998)23号文),明确指出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云府(1999)25号)明确规定,住房货币补贴与住房情况、职级、职称评定有关。本案中,伍*是否应当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如何核准其住房补贴标准,均牵涉到伍*的工作年限、住房情况、职务、职级、职称等认定,相关事项属于云浮市*管理中心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不适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伍*、伍*、伍*在本案所主张要求云浮市*管理中心支付其父亲伍*住房补贴的争议,并非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伍*、伍*、伍*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伍*、伍*、伍*上诉称:(一)本案涉及事项为落实国家政策待遇内容,双方为住房补贴福利产生争议,故本案应为劳动争议。原审适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没有为离休干部伍来落实国家住房政策待遇,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虽经信访三级程序处理但无果。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令上诉人失去诉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介入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云浮市*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上诉人伍*、伍*、伍*的父亲伍*生前是云浮市*管理中心的离休干部。现伍*、伍*、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云浮市*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340906元给其,故本案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因落实伍*生前住房补贴福利而产生的争议。鉴于本案争议主要涉及到伍*的工作年限、住房情况、职务、职级、职称等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相关事项,并非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上诉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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