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27日,本院收到欧*村民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欧*诉称,欧*是东莞市常平镇村民,2006年农村改革为股份制,欧*作为村民同时成为东莞市*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并获得《股权证书》。欧*1990年生育小儿子余*的时候,因为只间隔了3年多而不足四年,被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欧*2000年接受结扎手术,2003年缴纳罚款并给余*上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福利与股份分红本来与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任何关系,但2008年11月17日,常平镇*表大会通过了《常平镇卢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常平镇卢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第二十三条作如下规定:u0026ldquo;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不够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4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并处违约金5000元。属超生、姘居、重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周年内,夫妻双方(或重婚、姘居生育方)及其超生、姘居、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子女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并处违约金15000元u0026rdquo;。欧*认为,欧*是1990年生育余*,2000年结扎,2003年为余*上户口,欧*及余*也于2006年获得东莞市*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证书》。2008年通过的《常平镇卢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理应不约束之前的事,哪怕可以约束,停止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和股份分红的期限也已经远远超过《常平镇卢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定的期限,欧*2014年起理应可以享受农村集体福利和股份分红。因为卢屋的经济一直很薄弱,欧*对集体福利和股份分红的事情一直并不在意,但事情终究要解决。2014年欧*向东莞市*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提出此事,东莞市*经济合作社认为以前定下的《常平镇卢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内容如何理解并不好把握,希望欧*通过法律途经进行明确确认,而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是东莞市*经济合作社的下属单位,跟从东莞市*经济合作社的处理办法,故此,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欧*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能依据《股份证书》与其他股东拥有相同的权利,东莞市*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依法向欧*支付欧*应有的股东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到村民委员会自治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本案要求确认欧*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能依据《股份证书》与其他股东拥有相同的权利,东莞市*经济合作社、东莞市常*经济合作社依法向欧*支付欧*应有的股东集体福利待遇和股份分红,涉及到村民委员会如何对集体财产收益进行分配的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范畴。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欧佔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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