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金*物业*涪陵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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