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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重庆市华**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华弘国*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享有年休假的权利,被申请人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间从未安排申请人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80元。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要求华*司支付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间的年休假工资36413.80元的诉讼主张,须由王*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华*司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王*与华*司一系列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王*要求华*司支付从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4月15日间的年休假工资36413.80元的诉讼主张由于没有事实依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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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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