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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