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重庆南*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6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王**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光荣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重庆**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重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全与被告重庆南**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重**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