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重庆*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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