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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有限公司诉上海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0日,原告下属金属加工厂与被告签订一份《联营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松*制造公司桁架工程由双方共同负责,原告提供施工场地、供水供电、构件喷砂、刷油等,原告按协议提取全部工程款的30%即450元每吨,被告每收到工程预付款中先行提取现金支付原告所得。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上海中*构有限公司已支付被告45万元工程款,余下的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按协议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57,500元,但只支付了35,000元,余款未支付,且原告代被告支付了人工费4,8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2,500、人工费7,200元、实际损失5,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就《联营协议》中上海松*制造公司桁架工程所涉工程款一并进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05年7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2003年5月20日订立的《联营协议》再无经济纠葛。

本案受理费4,20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计5,624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05年7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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