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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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