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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木镇间谍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2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8月23日在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杂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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