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长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年至2003年,在担任太王边境站代理副站长、吉林*全厅二处一科科长期间,被告人张*被某国间谍组织策反,向其提供情报,其行为已构成间谍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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