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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2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4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缴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012年5月共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8月10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5月、7月、10月,2013年1月、5月,2014年3月、4月共记功7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加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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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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