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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12月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利用互联网在QQ群及腾*博等处发帖跟帖,多次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发现经过、网络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用互联网在QQ群、腾*博等处多次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第二款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SD卡及卡*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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