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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乌**、丰华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丰华花*有限公司、安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29日,福建*民法院向各上诉人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15年9月16日,本院又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各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415133.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9月18日,上诉人均签收了该通知,但均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丰华花*有限公司、安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不符合缓交条件,上诉人应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各1415133.30元。本院依法向三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并通知其限期缴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均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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