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等与罗**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与罗*、李*、北京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昌*初字第7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2564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房屋一套,案外人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查,案外人宋*于2015年9月17日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且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出具(2015)昌执异字第04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现宋*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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