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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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