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陈**、金*平等与陈**、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苏**、主民霞等与苏**、主民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蒋**等与罗**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葛**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乌**、丰华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鲁*与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国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润兵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