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润兵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润兵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延民(商)初字第0543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吕*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不在原居所地居住,现居所地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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