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润兵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延民(商)初字第0543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吕*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不在原居所地居住,现居所地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4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