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国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延*(商)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宋*与国长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735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国长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国长栓无劳动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延*(商)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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