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35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欠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王*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5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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