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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安徽奕**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因与郑*、安徽奕通*责任公司、合肥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赵*出借给郑*的2200万元款项,系通过循环转账形成,意图规避司法对案外人杨*与郑*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故而对赵*与郑*间2200万元借款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上述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与事实不符。(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后,杨*向赵*提供了郑*于2011年6月30日向杨*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郑*向杨*借款的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郑*与杨*之间存在220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郑*、安徽奕通*责任公司、合肥安*限责任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综合本案2200万元资金流转的过程及杨*、杨*、张某某、赵*的关联关系,认定赵*诉称的其借给郑*用于偿还郑*所欠杨*借款的2200万元借款,系杨*、杨*、张某某、赵*等利用其各自账户及所控制的郑*账户,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将杨*与郑*之间的民间借贷债务转化为赵*与郑*之间2200万元民间借贷债务而形成。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存在规避司法对杨*与郑*之间民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目的,二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有事实依据。因杨*与郑*之间民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经司法审查,二审根据现有证据,对赵*与郑*之间220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继而驳回赵*要求郑*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赵*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组新证据,第一组是郑*向杨*借款的借款合同及转款凭据,第二组是2011年6月30日,郑*向杨*出具还款计划。但这两组新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赵*与郑*之间借款关系存在真实性,所以,赵*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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