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游福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卓**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闫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