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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国与被告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王*已向本院交纳案款4万元,原告金*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二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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