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国与被告王*自愿达成和解,被告王*已向本院交纳案款4万元,原告金*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二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闫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