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孙**、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周**与被告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孙**、陈**共同偿还原告周**借款2000000元。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4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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