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294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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