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及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现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执行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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